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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滑到摔伤,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6-20 10:24)    点击:900

2013xx日上午830分左右,70多岁的老年人顾客赵某在北京某大型超市购买商品出来时,在超市门口旁的下坡通道摔倒,导致左踝受伤,经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左踝骨折,随后进行了住院并手术。赵某摔伤后,造成医疗费等共计1万多元损失,超市对此既未赔礼道歉,也未给予任何物质赔偿。本律师认为,超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门口无警示标志,门口旁下坡通道上面的防滑胶表层已破损脱落而没有及时更换,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律师帮助下,赵某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申请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2014x,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超市一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超市未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事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之前在超市同一地点发生的相似摔倒事件不构成侵权的一、二审判决书作为本案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的证据。本律师认为,超市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对超市门口已经破损脱落的防滑地胶仍具有防滑功能,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显然未能证明该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基于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对消费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件发生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帮助、救助,与受害人及时沟通,争取调解、和解等更为经济快捷的解决方式,使双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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